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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科技促进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 :2021-03-23 | 1974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国际科技促进会(以下简称“科促会”)团体标准的规范化
管理,促进科技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深化标准化
工作改革方案》、《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及《团体标准管理规
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国国际科技促进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体标准”),
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在科促会组织下制定并发布,以满足科技企业市
场竞争和科技成果应用推广需求。
第三条 团体标准在制修订和实施过程中接受国家和行业标准化主管部门的指导
与监督。其管理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报批、发布、复审等工作
程序和要求。
第四条 团体标准的作用与制定原则:
(一)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下,制定团体标准,快速响应创新和市
场对标准的需求,填补现有标准空白;
(二) 团体标准制定需严于(或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引领产业和企业的发
展,提升产品和服务的市场竞争力;
(三) 在不妨碍公平竞争和协调一致的前提下,鼓励科技企业将专利和科技成果
融入团体标准,促进创新技术标准化、产业化;
(四)针对已经应用的新产品,为第三方检测认证机构提供技术依据(即在没有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时,团体标准可作为检验机构的认证规范);(五)行业管理性、方法性、指导性技术规范。某类企业或产品基于安全、环保
的市场准入规范。为支撑第三方开展评价、监管的测试、评价程序与评价方法;
(六)与地方标准化主管部门合作,可为区域产业集群服务的产品标准,以双编
号的形式互认,同样适用于其他产业相关联的社团组织合作的互认标准;
(七)同步研究并转化国际标准的草案文件、采用国外协会标准或国际标准以及
国际招标中的事实标准等。
(八)团体标准研究制定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保障人身健康与安全、
动植物健康与安全、保护环境等强制性要求;与国家相关标准协调配套。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五条 科促会总体负责科技领域团体标准的管理与发布,设立标准化工作委员
会(以下简称“标委会”)作为专职机构。标委会由科促会领导、各领域标准化
资深专家与产业化专家、各分支机构、团体标准项目技术服务单位、团体标准
项目协作单位等组成。
第六条 标委会职责:负责组织科促会团体标准研究制定、全程管理、标准审
核、项目报批、办理公告、宣传与实施效果跟踪;各专业工作组设置;团体标
准推进的战略研究、重要措施研究,协调解决团体标准推进中的重要问题;对综
合性、跨专业、跨领域、有可能存在标准交叉或技术争议的标准制定和实施进
行协调;积极推进相关行业标准互通互认的机制。
第七条 标委会设秘书处,负责标委会日常工作与标准化项目管理与实施;团体
标准化项目组织协调与相关文件办理工;团体标准制定程序及关键节点工作落
实;团体标准对外宣传发布平台建设;团体标准化相关会议组织等。第三章 标准制修订
第八条 立项申请。任何个人、组织、会员单位均可提出团体标准项目建议;可
向标委会提出团体标准项目建议。提交项目建议的同时,须提交标准项目建议
书(格式见附件〉及标准框架草案,一式两份,随函报送,同时以电子版报送。
项目建议书中,应重点说明项目所涉及的产品市场优势、技术创新或科技成果
情况。对具有技术引领性、前瞻性较强的项目,提出单位需同时附有相关的说
明材料。
第九条 立项审定。标委会秘书处协商审议并提出团体标准项目建议,上报科促
会标委会立项。
第十条 立项公告。项目经科促会标委会批准立项后,按要求进行网上公示,公
示时间不少于 10 个工作目。
第十一条 标准编写。团体标准可由提出立项的单位、个人或专业工作组起草,
无专业工作组的项目可由标委会秘书处组织项目提出单位起草。起草单位可以
是一个单位,也可以由多个单位共同组成。
团体标准的格式按 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及 GB/T20000《标准化工作指
南》规定编写,同时编写“编制说明”等有关附件。对标准中涉及的重要技术
参数、试验方法等问题,应有相关的试验验证报告或其它佐证材料。
在标准制订中,如涉及需要协调的事宜,专业工作组和标准起草单位提请标委
会秘书处协助解决,秘书处根据情况进行组织协调。
第十二条 标准编号。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T/)、团体代号、团体标
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团体代号由科促会英文缩写 CI 组成。
第十三条 标准双编号。科促会与其他团体组织就某项标准达成双方一致性互
认,在各自领域中适用或联合制定为各自领域的应用标准,可采用标准双编
号。
第十四条 标准征求意见。标准起草单位完成标准草案后,上报标委会秘书处,
标委会秘书处采用发函或网上公示的形式,向标准的利益相关方广泛征求意
见,公示期为三十天。征求意见材料包括标准草案、编制说明及相关附件。
标委会秘书处将意见汇总后,反馈至标准起草单位,并跟踪意见汇总落实情
况,意见汇总落实完毕后形成标准送审稿正式报送。必要时可重新征求意见。
第十五条 快速制定程序。对已经实施效果良好,市场应用成熟度高的企业标
准,受理立项后,可省略标准制定的前期阶段,由起草单位完善企业标准后,
直接进入标准征求意见阶段。
第十六条 标准初审。标准起草完成后,标委会委托专业工作组组织标准初审,
无专业工作组的项目由标委会秘书处组织初审。初审材料应包括:
一一标准送审初稿;
一一编制说明;
一一如涉及研讨会,需附研讨会会议纪要、意见汇总处理表等;一一相关的验证报告或证明材料一份;
一一如采用国外先进标准或技术,提供相关的中、英文对照材料。
标准初审需以会议形式进行,标准审查内容侧重其市场适应性、
技术引领性、文本格式符合性。
第十七条 标准复审、报批。标准初审通过后,由标委会秘书处组织专家开展标
准复审,复审查材料包括:
一一标准复审稿;
一一编制说明。
标准复审需以会议形式进行,由标委会负责组织。标准复审侧重
以下两个方面:
一一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协调配套性,与相关技术文件之间的协调性:
一一标准是否具有较强的可实施性。
第十八条 标准终审、批复。复审结束后,由标委会形成正式报批稿报送科促会
终审、批复。报送材料应包括:
一一标准报批稿(一式二份);
一一编制说明(一式二份);
一一意见汇总处理表(一式二份);
一一会议纪要(包括审查结论及审查会代表名单)(一式二份);
一一其它相关的验证报告或证明材料一份。
第十九条 标准批准、发布。科促会团体标准由科促会审批、发布;科促会团体
标准由标委会提出并归口,由标委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完成标准发布稿后,按要求上网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10 个工作目。经公示无异议,由科促会公告正式发布实施。
第二十条 出版发行。标委会秘书处按照团体标准相关出版发行管理规定,组织
团体标准出版物的出版。出版物可以是纸质文件,也可以是电子文件。需要
时,可采用中英文对照版式。若发生异议时,一律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一条 标准采用。采用团体标准的企业,可在其产品说明书、产品包装上
标注所执行的团体标准编号。
第二十二条 团体经费来源。团体标准经费由申请单位负责。
第二十三条 标准复审。团体标准复审期不宜超过三年。复审结论包括:建议制
定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确认团体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复审工作由
标委会秘书处组织开展。
第二十四条 出现以下情况的,经与团体标准申请单位协商后,科促会可撤销团
体标准项目:
(一)团体标准内容与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产生冲突;
(二)团体标准规范的对象发生重大变化,不应再制定;
(三)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发布实施,能够涵盖该团体标准内容;
(四)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组发生重大变化,无法正常开展团体标准制定工作。
(五)团体标准自立项之日起两年内未完成制定;
(六)其他确属应予撤销的情况。
第四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团体标准涉及专利时,按照 GB/T 20003.1—2014《标准制定的
特殊程序第 1 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和《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
行)》处理。第二十六条 在团体标准制修订的任何阶段,立项申请单位与各相关单位应及时
向科促会披露其拥有和知悉的必要专利,提供相应专利信息及证明材料,并对
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未按要求如实披露其拥有和知悉的专利,违反
诚实信用原则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团体标准版权归科促会所有。未经科促会同意,任何组织或个人不
得以营利为目的复制、传播、印制和发行团体标准的任何部分。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依据团体标准开展的培训、检测、认证等活动应经
过科促会批准授权。
第五章 团体标准的推广与应用
第二十九条 团体标准的推广与应用由科促会统一管理,各相关单位应配合科促
会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十条 科促会针对具有良好实践应用价值的团体标准以及在团体标准工作中
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建立并实施激励机制。
第三十一条 科促会在自律管理规范框架下组织开展基于团体标准的合格评定、
符合性测试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鼓励团体标准在条件成熟时转化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科促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于 2019 年 5 月首次发布实施。
中国国际科技促进会
二零一九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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